本報訊(記者李琳)今年3月,在西安市臨潼區上學的大四學生小王和同學一起報考駕照,小王報名沒兩天,就在學車時發生意外撞壞車輛,受了傷,因雙方協商不成,至今3個多月了,小王和同學都未能參加任何科目的考試。
  上車未經教練提前同意
  小王的父親說,3月中旬,兒子和一位女同學一起在臨潼華鷹駕校報名學車,之後兒子練車時不小心出了事故,撞到電線桿上,唇部被撞傷,縫了11針,駕校的車也撞壞了。事發後,駕校教練帶兒子去醫院看了病,支付了1000多元醫葯費,修車也花了七八千元,可之後雙方就事故責任認定產生分歧。此後,駕校一直未安排小王及其同學學車考試,而一同報名的其他學員都考完了。王師傅說,因為即將畢業離校,倆人要求駕校退還學費,可未能如願。
  6月27日,華鷹駕校總校吳姓負責人稱,小王是在駕校一個掛靠點報的名,直到5月底家長找來,總校才知道此事。隨後他們進行了調查,根據教練反映,當時小王未經同意私自開車,教練發現時已阻止不及,雙方都有責任。
  對此,小王說,事發時他單獨上了車,其他學員在下麵指點,因擔心撞上前車,急打方向出了事。小王承認上車並非教練提前同意,但他以為輪到自己練習就上了車,而教練當時就在不遠處,也未制止。小王的同學小張說,當時自己也在現場,教練看見小王上車並未阻止。
  目前,雙方就退費多少未達成一致意見,駕校要小王承擔修車及醫葯費的65%,而小王並不接受。吳姓負責人表示,他們一直在協調解決。
  律師:駕校行為涉嫌違約
  陝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屈建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解釋,排除學員故意行為外,學車過程中出現的意外傷害、財產損失等,都應由駕校承擔。
  此外,駕校和學員之間是一種服務合同關係,即使學員學車時發生意外,也應繼續履行合同,不安排學員及其同學學車考試是違約行為。學員可要求駕校繼續履行合同,也可要求退費終止合同關係。  (原標題:學車撞上電線桿 唇部縫了11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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