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申報流動戶口相關規定來信摘要 : 詢問大陸配偶申報流動戶口相關規定來信內容 : 敬啟者:想要請教大陸配偶流動人節能燈具口登記的相關規定,本人戶籍地為台中縣烏日鄉,而我依移民署規定於96年8月5日申請我在福建省連江的妻子前來臺灣團聚,並居酒屋依規定前往居住地之轄區派出登記流動戶口,當時居住地為戶籍地,因此受理單位為台中縣警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警員關鍵字廣告為X先生,X先生當時只核給三個月的停留時間,我當場詢問移民署不是核定停留半年嗎?而X先生回答說:先給你們三個月,三開幕活動個月後再來報到。那時感覺真的很差,感覺受到歧視,因為移民署在我妻子面談通過入境後就已經核定六個月的停留時間,然而酒店打工X先生卻只給我們三個月停留時間,況且在我妻子還沒來台灣之前,就已經打聽許多相關規定,為了確認規定,還在網路的大陸票貼人權配偶網詢問,而大家給我的答案也都是核給六個月。後來我妻子因從媒體及周遭的言詞,感受到台灣部分人的歧視,因而導房屋貸款致適應不良的現象,又加上思念故鄉,於是不到三個月我就先送她回家鄉調適一下,而X先生於96年11月初來戶口普查,得知我會場佈置妻子回家鄉,語氣很不高興的對我父親說怎麼沒跟他報告,還說我妻子回家鄉前,必須跟他報告,而且回去後,還要跟他報告怎G2000麼回去,回去當中有沒有逃跑,還有何時再來台灣,我聽我父親轉達X先生的話,我很不敢相信我是生長在講究人權及民主世界吳哥窟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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